針對機構或個人,發行證券理財產品,擔任投資顧問或投資管理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因此,通用投資謹遵《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宣傳推介相關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并披露相關產品信息。
閣下如有意進行私募投資基金投資,則必須滿足《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合規投資者"標準之規定,即必須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個人金融類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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